桂财库〔2020〕54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8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6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自治区本级部门编制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自治区本级纳入2019年度部门决算管理范围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直各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区直各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二)各地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7号)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乡镇本级政府及其预算单位继续作为县级财政预算单位编制2019年度部门财务报告,其数据合并编入所属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三)各地财政部门编制2019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9〕58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9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二、工作要求

(一)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对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财政风险、促进政府财务管理水平提高、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区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基础管理,扎实推进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1.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详细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并及时组织核对账务,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2.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按规定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已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要及时转固。认真清理往来事项,及时处置财务挂账。加强财政国库部门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财务报告与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财政总决算、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数据共享衔接。

3.加强队伍建设。区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充实政府财务报告编制人才队伍,建立“传帮带”机制。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创新培训方式,着力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加强对基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

(二)着力提升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质量。

在总结试点情况基础上,2019年财政部对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操作指南作了全面修订,编制主体范围、报表种类、编制方法、抵消规则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区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各项制度要求,加强数据和信息收集,规范管理,高质量完成编制工作。

1.区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库〔2019〕57号文件规定,重新梳理本级和本部门应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清单,完善编制单位基础信息,将本级政府各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全部纳入编制范围,保证编制范围的完整性。

2.区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组织做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涉及的政府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消。正确运用抵消规则,对于金额高于抵消阈值10万元的内部交易事项,要加强对账,重点抵消;对于10万元以下且可确认一致的内部交易事项,原则上应抵尽抵,不受抵消阈值限制。

3.区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分析,不断提升政府财务报告质量。各级财政部门要收集整理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案例,探索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分析方法。纳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确保2019年度新账会计科目年初余额真实、完整。各基层预算单位需填报2019年度新账会计科目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本年减少数,完整反映年度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同时,由于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导致数据合并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区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编报2019年度政府(部门)合并财务报表时,不要求对基层预算单位的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数进行汇总合并。

三、报送要求

(一)区直各部门应于2020年7月24日前将2019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二)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8月5日前将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县(市、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其他事项

(一)区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上年度具体做法,使用部署在财政业务专网的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填报数据。

(二)有关编制操作指南电子版下载路径:区直部门可从自治区财政厅内部预算交换网公共文件夹/2020年/2019年度政府财务报告文件夹下载;市县财政部门可从文档云广西财政/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支付审核中心)/国库处/市县文件交换/政府财务报告文件夹下载,或自行在财政部网站下载。

(三)区直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并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所辖部门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审。区直各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财务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四)各区直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联系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联系电话:0771—5302185,533157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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